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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遭拒赔!“免责条款”真能免责吗?

时间:2025-08-27 12:39:00

如今,保险已成为大众抵御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里复杂的条款可能隐藏诸多易被忽视的“暗礁”,导致投保人在理赔时受阻。《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因“免责条款”引发的保险纠纷十分多见。

案例一

李明(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在投保一段时间后,李明因终末期肾病等疾病多次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其间,李明进行了90天以上规律性血液透析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当李明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李明所患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深入审查案件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本案投保采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虽然有业务员指导,但在投保时业务员没有对李明进行健康告知询问,且未告知免责条款;保单及回访时“李明”签名为业务员代签,仅回访刷脸时找到李明;电子保单未给李明查看,纸质保单也未交付。综上,该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李明诉请金额的90%进行赔付。

案例二

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险合同纠纷案中,郑某为年幼的女儿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附加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确诊“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但当被保险人不幸确诊为“Ullrich 肌营养不良症”,并通过基因检测明确病因时,保险公司却以“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肌肉活检”以及“疾病属于遗传性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理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医学专业角度来看,基因检测足以作为该疾病的诊断方式。保险公司要求的“肌肉活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也未履行详细的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保险合同中既承保“肌营养不良症”又将“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这种自相矛盾的条款设置,进一步凸显了保险公司在合同拟定和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问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0万元的保险金。

法官表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做提示说明是法定义务。保险从业者应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设计条款,诊断标准、免责范围等条款应与医学发展同步,避免设置滞后或不合理的理赔条件。

此外,若承保疾病本质属于免责范围,须在条款中明确界定,避免冲突引发争议。保险业须避免因追求业绩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体验感、信任感。

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也需仔细研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诊断标准”“理赔条件”等内容,特别是加粗、黑体等显著标注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尤其是,专业术语或模糊表述,可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解释,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争议。

在签署相关文件时,务必确保自己清楚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勿随意签字。只有深入了解保险产品,不盲目投保,才能在关键时刻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作用。若发生保险事故,消费者也一定要及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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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戴梦希

编辑:梁艳珍

邮箱:fn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