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融媒讯(记者 袁萍)赵女士在朋友工厂做客,临走时正好遇到朋友家的工人下班,考虑到回家顺路可以捎带这名工人,于是,她便用来时开的可载人电动三轮车载着这名工人往回走。谁知赵女士驾驶技术不佳,在经过一个外探的堆放物时不小心将三轮车后座的工人撞伤,工人受伤治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女士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赵女士称自己并没有收取工人任何费用,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载客时确实有注意乘客安全的义务,因为赵女士的驾驶问题才导致工人受伤,因此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为赵女士无偿搭载工人是好意施惠行为,因此综合考量,由赵女士承担30%的侵权责任。
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磊表示,“好意同乘”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搭乘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道路交通运行中存在发生意外的风险,若此时对无偿提供帮助的驾驶人苛以重责,有违社会的友善风俗和公平原则,所以依法减轻施惠者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好意施惠致损引发的侵权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的目的性,从民法典中的公平理念出发,理应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赵女士无偿搭载工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且因驾驶技术不佳导致搭乘人受伤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就工人的损失减轻赵女士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搭便车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但“好意同乘”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并不免除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如果驾驶员违规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