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可贵,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亲人间的经济往来与财产权益交织,情与法的界限该如何把握?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叔婶返还代为保管的现金和支取的存款,被告则认为款项已用于照料原告一家,并主张扣除因照料产生的误工费。一起来看看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甲与谢甲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21年11月、2020年1月去世),二人婚生子赵乙患有智力障碍。赵甲父母均已去逝,赵甲生前一家由其弟赵丙夫妇照看。2022年6月,赵乙经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起初指定赵乙的外祖父谢乙为其监护人,后依法变更,指定陈某为其监护人。
监护人陈某以赵乙名义诉至法院,称赵甲生前(2021年10月)曾交付赵丙夫妇现金8万元进行财产代管。此后,赵丙夫妇另从赵甲、赵乙银行账户取款6万余元。陈某主张赵丙夫妇返还上述款项共计14万余元。赵丙夫妇辩称:款项已用于赵甲父子生活开支、丧葬费用及二人误工损失,但未能提交任何支出凭证。
案外人谢乙、王某(谢甲父母)向法院书面声明:其女谢甲生前无收入来源且未留遗产,若有遗产均放弃继承,全部权益归赵乙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丙夫妇作为赵甲弟弟,照看赵甲并为其办理丧葬后事,此后又照看赵乙一段时间,依据现有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确认赵丙夫妇自赵甲父子处取得的款项共计14万余元。赵丙夫妇虽未能提供任何票据证实其照看赵甲父子日常生活、操办丧葬事宜的具体花费,但上述费用确然发生,法院参照当地消费水平酌情予以扣减。因双方对误工费无明确约定,且赵丙夫妇主动照看赵甲父子二人,系出于亲戚间相互帮扶,二人主张误工费有悖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法院判决赵丙夫妇退还赵乙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01
款项取得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赵丙夫妇取得赵甲交付的现金以及从赵甲、赵乙账户取出的款项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上述款项均属赵甲、赵乙父子财产,赵甲去世后,赵乙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对上述款项享有所有权,且其残疾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优先保护。因此,赵丙夫妇应将取得款项返还财产权利人赵乙。
02
实际发生的合理照料费用可酌情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丙夫妇主张上述现金及取款用于偿还赵甲欠款、看病、车费、处理丧葬后事及祭奠费用;赵甲去世后需为赵乙提供一日三餐,另花费零花钱、看病、买衣服、买电视等。赵丙夫妇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证实照看赵甲父子日常生活、操办丧葬事宜的具体花费,但上述费用确然发生,法院参照当地消费水平酌情予以扣减,赵丙夫妇应将剩余部分退还赵乙。
03
未约定的亲属无偿照看行为不可“劳务化”
未约定且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照看行为,不应主张误工费。在双方未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不具有抚养、赡养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之间,出于亲人情谊产生的照看行为具有无偿性,照看人事后不应向被照看人主张报酬。
本案中,赵丙夫妇主动照看赵甲父子二人,是源于亲情和家族间的相互帮扶,其行为本身值得社会肯定和弘扬。加之,双方事先并未就误工费用达成任何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赵丙夫妇主张扣除误工费用,有违亲戚间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亦与提倡友善、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京小槌提示
亲属之间涉及财务往来时,要支出留痕有据,莫使善举成讼因。
严守法律底线,明晰财务往来。涉及与弱势亲属之间的大额现金交付、财产代管或长期照料可能产生费用时,必须履行双重义务。一是记账义务,应对支出全程记录,保留医疗票据、生活消费凭证等原始证据。二是报告义务,定期向其他近亲属或未来监护人披露账目。切记,法律不承认“用良心担保”式的抗辩,支出无据即推定为权益侵害。
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和谐家风。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将亲情互助行为“明码标价”索要报酬,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更会损害亲情纽带和社会信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友善”“和谐”背道而驰。亲属之间的互助帮扶值得提倡,应坚决阻断“道德义务债务化”。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