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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免费!新乡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征求意见

时间:2025-06-21 11:39:00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新乡市市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优化现有停车资源配置,满足市民停车需求,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新乡市市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xxszhtcb@163.com


联系电话:0373-3837262


邮寄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312号新乡市城市管理局718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25日。


附件:新乡市市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10日

新乡市市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和使用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统一施划,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免费和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智慧停车数据共享与平台技术支撑。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应当坚持现实需要、科学施划、便民为主、合理调节、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需要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或者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遇到道路养护、整治、拓宽、地下管线排放和改建等需要临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在道路恢复后实施单位应当恢复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纳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诱导系统,统筹发布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方便快捷停车,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九条 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昼间高于夜间”的差别化定价原则,结合停车供需状况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泊位费:

(一)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

(二)停放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等特殊车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驶离的,服从管理;

(五)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持续占用免费停车泊位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二)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障碍物;

(四)损坏或擅自移除、拆除道路停车设施或智慧停车设备;

(五)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

(七)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经营性活动;

(八)擅自设置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第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暂停使用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停使用:

(一)冬季道路清雪;

(二)紧急疏导交通;

(三)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四)其他依法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除突发情况外需要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道路内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联动机制,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对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和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

(二)设置统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 标线清晰完整;

(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规范道路停车行为;

(五)定期维护智慧停车设备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时上传停车数据;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实行智能电子收费的,应当公示收费二维码。

第十八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免费停放区域设置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使用人缴纳停车费;

(二)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向使用人提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缴费信息提示;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公众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委托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催缴,催缴时应当明确应缴数额、补缴期限,经催缴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二条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擅自挪移、拆除或者破坏智慧停车设备设施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监控资料或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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